近日,澄城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某公司起诉杨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由来是这样,杨某在某公司开发的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面积约124平方米,后经澄城县房地交易所实测该户的建筑面积为128.55平方米,现因4.55平方米的面积差房屋价款,某公司与杨某协商不妥,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在拿到卷宗材料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后联系杨某,杨某再三表示:“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房屋面积已进行约定,我也足额支付房款,对某公司主张的房屋面积差部分房价款不再支付”。案件承办法官针对杨某的意见,多次向杨某释法:“首先你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对房屋面积有所约定,但是该合同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再次合同对房屋面积差也进行了约定,虽然本案的面积差超过3%,但杨某未向某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某公司也是按合同约定的3%主张面积差房价款,不管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杨某都应支付面积差部分房价款”。后杨某同意向原告支付该部分面积差房屋价款,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争议,双方均应坚持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