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被告李四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张三借款30000元,并在微信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李四2023年11.17日借张某三万,双方约定于2023年12.12号一次性还清”。原告随即通过套取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号分四次扫码转账9999元、8999元、6998元、1000元,共计26996元。后被告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原告还款13000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通过套取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号共计转账26996元。被告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原告还款13000元。本案原告作为信用卡持有人,利用信用卡套现出借款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因该行为共获取了26996元,已向原告返还了13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剩余13996元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3004元手续费,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1399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定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他人民间借贷的行为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日常生活中,基于朋友、亲属关系相互借款的情况时常发生,虽互帮互助行为应予鼓励,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个法律上的明白人,切勿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