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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法院: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提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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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存生  发布时间:2023-03-14 08:16:01 打印 字号: | |

陕甘宁边区时期,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于1938年11月25日决定成立各级参议会。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各级参议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在1942年4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修正后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该条例第13条进一步明确了边区参议会的职权:(一)选举政府主席、副主席、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罢免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二)创制及复决边区之单行法律。(三)决定征收废除或增加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以及决定边区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四)决议边区政府主席政府委员及各厅厅长,高等法院院长提交审议事项。决议边区人民及民众团体提请审议事项。(五)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施之重要事项。(六)督促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事项。可见,边区参议会是边区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反映民意、议事管事、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P290-293页)。

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参议会共召开过三届四次会议,由于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和形势的变化,每届参议会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情况,但每次会议议程主要有四项,一是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审议通过相关法律法令,三是选举参议会及政府组成人员,四是审议参议员及各人民团体、政府各厅局的提案。本文拟就边区各届参议会的提案作些探究,希望对今天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议及办理有所帮助。

现代意义上的议案是指法定机关或法定人员(人大代表)由法定人数按法定程序提出,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提案则是指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的单位或个人向大会提出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二者所属及办理程序不同。本文中所探讨的提案指陕甘宁边区时期参加参议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所提出的提案,(类似今天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议案),是参议员(代表)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

、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于1939年1月17日-2月4日在延安召开,出席大会的参议员共146名,本次会议共通过提案12件,每件提案都列明议题、理由、办法、大会审查意见及是否通过情况,最后是提案领衔提案人。如第七案,发展国防教育,提高大众文化,加强抗战力量案。理由:根据陕甘宁边区教育厅的报告,由于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努力,在诸种困难条件下,建立了普及免费的国防教育,使边区人民逐渐脱离黑暗的状态,开始进入现代的文化生活。但是,为了更加提高人民的政治文化程度,以增强抗战力量,本席等认为加紧发展边区教育为今后边区政府工作的重要一环。办法:一是继续扩大与改进小学教育。(一)在以年中应增至1000所小学。(二)改进小学教学及管理法,编定全部小学教材,增设模范及完全小学。(三)改进小学师资,利用假期给以训练。二是优待高小学生,籍以扩大高级小学。三是扩大和改进中等教育。(一)动员边区内青年及知识分子入中学及师范。(二)中学及师范中,边区学生应占三分之一。四是创设技术科学学校,造就建设人才。五是发展社会教育,大量消减文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一)整理、充实、发展识字组及夜校。(二)学校、机关及群众团体均应负责消减一定数量的文盲。(三)增加社教指导员人数,设立社会教育工作团。六是区级应设专人管理教育。(一)区教育科应设专人负责。(二)区教育科负责人应经常巡视小学、识字组及夜校之工作。七是整理扩充各县教育基金。(一)各县应尽量调查并收回旧有的同学田及学款作为教育基金。(二)划定公地庙产或公款用充教育基金。(三)各县教育基金可由第四科保管,但须归第三科支配。审议情况,通过。提案人,刘秉温等9人。

第九案,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理由:不发动占全国人口之半的妇女群众参加到抗战中来,最后胜利是困难的,因之,怎样从厨房中使妇女解放出来,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是一件重要的工作,边区妇女本已得到解放,为加强其工作能力与服务热忱,有提高其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必要。办法:(一)鼓励妇女参政。各级参议会应有25%的女参议,各机关应大量吸收妇女工作。(二)设立妇女训练班,给妇女以文化政治救护卫生生产等知识,并培养妇女干部及专门人才。(三)建立妇孺保健设备,教育妇女卫生知识。(四)命令妇女禁止缠足、贩卖妇女、抢婚等行为,保证一夫一妻制,废除一切歧视妇女制度。(五)酌增女生及女工作人员津贴,优待产妇,解决妇女干部困难。(六)保育儿童,禁止打骂虐待,建设儿童防疫医疗之设置,加强保育院工作,解决医药困难,开办保姆训练班。(七)帮助抗属妇女开办纺织等工厂,推动妇女参加生产。审议情况,大会通过。提案人,高敏珍等6人。

纵观第一届参议会提案工作可以看出,一提案人从5到32人不等,最少为5人,最多达32人,以9至13人居多。二是提案形式完整,有议题、有理由、有办法,特别是每一提案解决办法都较为详细,使人一目了然,不仅使老百姓能看得明白,而且对于参议会讨论有凭有据,也使通过的提案便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三是提案反映了各阶级人民群众的呼声,不仅切近边区实际,而且反映了边区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四是及时公布提案内容及审议结果,不仅使提案人了解自己提案的审议情况,也使所有参议员都能全面掌握提案具体情况,同时,将提案公布于众,使边区群众更加明了的掌握了边区参议会的工作情况,他们关心关注的问题,他们所选举的参议员都能代表他们向大会提出并得到参议会的审议,使他们真正体会到了参议会是人民自己的代议机关,从而增强了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以及更进一步密切了他们与边区参议会及政府的关系。

在提案办理中,为落实大会决议,在第七号提案办理中,边区政府会后不久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买卖婚姻具体办法的命令》及《婚姻条例》《禁止妇女缠足条例》等。在陕甘宁边区宪法性《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一所有边区妇女凡年在18岁以下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二所有边区妇女凡已缠足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须一律放足”。这些法律法令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边区政府男女平等的原则,极大调动了妇女参加生产和劳动的积极性。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于1941年11月6日-21日在延安召开,大会除听取并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外,还分别听取了边区政府军事财政经济民主建设方面的专项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参议会常驻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法律法令条例。大会共收到参议员联名或各人民团体、机关单位向大会的提案380余件,经大会于15日、17日至20日五天时间的审查讨论,决定将380多件提案合并归类为6类182件,分别是军事提案13案(19件),如第四案(编号第七十七案)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量案(习仲勋等提)审查意见,原则通过,办法第三、四项字面略加修改,第五项“由友区移来人民”加“除非常时期外,凡未驻满两年者,概不扩兵”。大会以160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第十一案(编号第二六六)为加强地方武装,保卫边区,请政府确定民兵制度案(郭化若等提)审查意见,原则通过,交政府执行,大会以154票两案合并,通过审查意见。第十三案(编号第六十九案)更进步的密切军民团结案(习仲勋等提)、(编号第二O四案)进一步改进军民关系案(李正义等提)、(编号第一六七案)加强密切军民关系案(李丹生等提)、(编号二五五案)深入战争动员,加强军民关系案(郭化若等提)、(编号第五十三案)增进边区军民关系以加强战斗准备案,审查意见,第六十九案办法第二项加“在边区要保护地方工作人员安全”,第三项应加“组织军民联系会议,解决纠纷”,第五项加“公共树木亦应政府批准,始能砍伐盖房”。以上五案出上修改及各条字面略加修改外,合并为一案,原则通过,交政府执行,大会以168票大多数通过审查意见。政法提案35案(126件),如第二案(编号八四案)政府应加强言行一致的作风,以取得全体人民的最高爱戴与用护案(李鼎铭等提),审查意见,按照原案通过,交政府坚决执行。第三案关于健全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率案(编号第三三三案)健全行政机关,增进行政效率案(民厅提)、(编号第六五案)加强政府领导,提高行政效率案(习仲勋等提)、(编号第二二三案)加强行政干部教育训练,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案(郝显德提)、(编号第九四案)加强乡村行政机构使边区各种正确法令得以普遍深入下达于乡村求其实现案、(编号第三案)奖励有功干部严惩贪污腐化案(刘九思提)审查意见,五案合并,除第六五案第五条取消,第七条修改为“加强区乡政府的工作领导,切实依照区乡组织条例健全区乡行政机构”,并将第九四案内“正确”二字删去外,余均原则通过交政府酌半。大会以152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第十五案(编号第七四案)加强司法工作,健全司法机构,实行司法制度案(习仲勋等提)、(编号第二九八案)健全司法的组织,充实司法工作干部案(雷经天等提),审查意见,两案合并通过,拟交政府办理。大会以154票通过审查意见。第三三案(编号第三O二案)建立回民自治区乡案(马国藩等提)、(编号三二七案)健全与建立管理民族事务之行政机构案(民族委员会提)、(编号第七二案)继续提高少数民族政治地位,加强少数民族团结案(习仲勋等提),审查意见,三案并为一案交政府执行。大会以152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财政提案12案(18 件),如第五案,(编号第七八案)巩固边币,发展贸易工作案(习仲勋等提)、(编号第八一案)稳定边币价值一期巩固边区金融而利民生案(贺连城等提)、(编号第九八案)巩固边币,严密注意黑市问题案(中央管理局提)、(编号一三八案)增强生产,调整物价以稳定边币案(干部休养所提),审查意见,四案合并,将办法修改如下,一是增强银行准备金提高边币信仰。二是各县设立银行分行或兑换所,办理汇兑业务。三是精确估计,照市场需要发行边币,勿使额数过多,以免通货膨胀,稳定币价。四是管理出入人口贸易,尽量推销土产(如三边食盐,关中煤炭等)换回必须物品,争取出入口平衡,巩固边区金融。五是切实遵照政府法令,禁止法币在边区境内使用,再严禁公营商店贬值兑换法币。六是实行一元钞与辅币,以便市面周转灵通。大会以161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第六案,(编号第八一案)政府应彻底计划经济,实行精兵简政主义,避免入不敷出,经济紊乱之现象(李鼎铭等提),审查意见,交政府速办。大会以165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关于这一提案,《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出版P100页)中详细记录了该份提案的内容。提案人李鼎铭等十一人,提案:政府应彻底计划经济,实行精兵简政主义,避免入不敷出,经济紊乱之现象案。理由:军事政治之建立,必须以经济力量为基础,在今日人民团结,资源薄弱之状况下,欲求不因经济枯竭而限制军政发展,亦不因军政发展而伤害经济命脉,惟有政府彻底计划经济,实行精兵简政主义,量入为出,制定预算,以求得相依相助,平衡发展之效果。办法:一是政府应根据客观物质条件及主观经济需要而提出计划经济,以求全面提高生产力,改善经济条件,加强经济基础。二是在现有经济基础上,政府应有量入为出的统一经济计划。三是在财政经济力量范围内和在不妨碍抗战力量条件下,对于军事应实行精兵主义加强战斗力,以兵皆能战、战必胜为原则,避免老弱残废滥竽充数等现象。对于政府应实行简政主义,充实政府机构,以人少事精,胜任职责为原则,避免机关庞大冗员充塞,浪费人力,财力等现象。四是规定供给条件,避免不必要的供给与消耗。五是提倡节约,廉洁作风,避免不应有的浪费现象。文教提案35案(130件),如第二案(编号第三五八案),以县为单位,确立地方教育基金,筹措教育经费(见民厅提案)、(编号第三五二案)确立并充裕教育经费案(各县三科长提)、(编号一七五案)充实教育经费案(习仲勋等提)、(编号二二五案)开展小学教育案(贺连城等提)、(编号二一三案)为进一步提高小学教育案,办法(2)(杜洪源等提)、(编号一四案)增强并确定教育经费案(警区教联提)、(编号一一四案)在地方筹措教育经费案(丁文齐等提),审查意见,以上七案应合并为一案,处理如下,(一)地方教育经费应明确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筹措,并列入行政算内不得移用。(二)教员粮食(或吃公粮)不得另列项目征收。(三)由教育厅和财政厅明确规定教育经费筹措办法,通令所属遵照执行。大会以152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第二二案,(编号八六案)一至四条(赵亚农等提)、(编号二二四案)培养边区新知识分子和技术青年,设立正规中学及技术学校案(安文钦等提)、(编号二八八案)边区中等学校增设军训案(张如心等提)、(编号二五六案)各分区设立中学校案(李延禄等提)、(编号七九案)办法一、二(习仲勋等提),审查意见,以上五案应并为一案,处理办法如下,一是所指皆为适当必须,照原案通过,交政府参考办理。二是政府明令规定中等学校制度,并从速开办米脂高中,改绥师为完全师范。三是政府应订定中等学校惩奖条例。大会以121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经建提案共六类,第一类关于农林牧方面的提案(22件),第二类关于移民垦殖的提案(7件),第三类关于工矿方面的提案(27件),第四类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案(10件),第五类关于商业合作方面的提案(6件),第六类其他(7件)。特种提案11案(23件),如第三案(编号八七案)拥护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案(习仲勋等提)、(未编号)坚决拥护施政纲领案(樊作材等提)、(未编号)拥护边区中央局五一施政纲领案(白治民等提)、(未编号)坚决拥护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案(辛兰亭等提)、(未编号)拥护五一施政纲领案(李延禄等提),审查意见,以上五案合并讨论,用大会名义接受中共西北中央局向陕甘宁边区提出之施政纲领,为全边区人民自己的施政纲领,并督促政府实施。大会全体通过。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工作与第一届参议会相比,有许多特点:一是提案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提案质量高、办法具体,真正反映了边区人民群众的需求,充分展示了参议员的智慧,提案数量达380余件,真正把边区广大公民以及机关团体的政治热情发动了起来,积极投入到边区参议会的工作中来,为边区的发展、巩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二是提案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尤其是对于民主人士的提案尤为重视,如李鼎铭先生等提出的“精兵简政”提案,边区政府为此专门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简政实施纲要》明确简政以使政权工作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与反官僚主义为目的。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先后多次召开边区政府政务会议研究讨论精兵简政工作,他说“参议会提出精兵简政,言行一致……,主要是提高政府威信,提高工作效率”。随后他还签署了关于精兵简政的多个训令、指示。为了搞好精兵简政工作,边区政府先后经过三次精简,基本做到了“紧缩上级,加强下级,政务分开,合署办公”的要求,达到了预期目的并创造了宝贵的经验。三是从各届代表所提的提案看,许多有代表性的提案为日后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供了借鉴,如郭化若等提“请政府确定民兵制度案”,雷经天等提“健全司法组织、充实司法干部案”,吴玉章等提“推行新文字运动案”,张琴秋等提“加强对妇女工作帮助案”,张如心等提“边区中学及学校增加军训案”,李鼎铭等提“实行精兵简政案”,习仲勋等提“保护林木,实行砍伐许可案”等等。四是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工作相比第一届参议会提案工作也有缺陷:1.未公开提案人数,作为参议会会议,法定人数提出议案有助于议案(提案)工作的严肃性,也能够更加充分的体现民意,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关切关注的问题。2.从汇聚的提案看,所有提案都比较简单,未公布提案议题、理由、解决办法(意见建议)。3.审查意见针对不同提案也有不同,有的交政府办理,有的交政府酌办,有的交政府参酌。4.因未列明提案具体内容,公布的审查意见否决提案内容不具体,使人们不了解通过的是什么,否决的又是什么,显然,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提案记录不如第一届参议会提案汇录具体透明,便于参议员和社会各界评说,扩大其社会效果,更大地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参议会的政治热情。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1944年在国际国内反法西斯战争进入大反攻阶段,如何取得反法西斯战争的最后胜利,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提供了答案,这就是积极推行民主政治,改善民生,调动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但国民党顽固派的独裁统治却极大地阻碍了民主政治的推行,阻碍了人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在这一背景下,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于1944年12月4日-19 日在延安召开,大会着重讨论了时局,要求国民党取消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的问题。这次大会共收到提案125件,汇录时分为五类,第一类为特种提案,共28件,这类提案多为要求国民政府改组,议利抗战。如将原提案第一案(毕光斗等五人提)与原提案第七案(杜洪源等十六人提)、原提案第八案(安文钦等十七人提)、原提案第十三案(蔡幼轩等九人提)、原提案第十五案(刘杰三等十人提)、原提案第十七案(冯文汇等九人提)、原提案第十九案(张治平等十五人提)、原提案第二十一案(徐特立等五人提)、原提案第二十四案(任学彦等九人提)。审查意见,以上十案合并审查,其内容有单独提出建立联合政府者,亦有与其他问题同时提出者,所提办法均可采纳,惟第三案所提拟派请愿团赴重庆一节,不必要也行不通。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审查意见。其他各案有单独审查,有两案、三案审查提出意见后经大会表决通过的。第二类政法提案,共37件,如原提案第九案,为贯彻执行禁止早婚及买卖婚姻案(曹相如等十九人提)、原提案第三十案,切实执行边区婚姻条例案(边区妇联全体女参议员提),审查意见,以上二案合并审查,婚姻问题应着重教育,原第九案(四)项“违犯婚姻法令者,应给以必要的处罚”应删去,原三十案第(一)项“边区政府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事实上做不到,应删去。大会以136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原提案第十案“加强优抗,帮助抗工属建立家务案”(习仲勋等十四人提)、原提案第十七案“为建立抗属家务,扩大抗战力量,巩固部队案”(王金障等十七人提)、原提案第三十三案“帮助抗日军人家属建立家务案”(边区妇联暨全体女参议员提),审查意见,以上三案合并审查,原则通过,至各地优待粮食数目,因各地情形不同,不能一律,请政府制定具体优待办法。大会以136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原提案第十一案“为改善乡政权案”(习仲勋等六人提),审查意见,原则通过,拟交政府参考。大会以147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原提案第三十四案“宣传少数民族方针,教育干部群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案”(马福生等四人提),审查意见,同意,交政府参考。大会以146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类提案中,第三十五案是边区政府以公文的形式提请边区参议会讨论的相关法令、条例。边府公函,请边区二届二次大会审查边府公布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典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 土地租典条例草案,审查意见,原文通过,大会以133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2.地权条例草案,审查意见,原文通过,大会以132票多数通过审查意。3.婚姻条例,审查意见,此条例不能成立,大会拟定如下几项原则,交政府重拟婚姻条例。一是婚姻以自愿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及童养媳制度。二是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三是禁止直系亲属(血亲)结婚。四是男女离婚后,财产处理及子女教养的责任应有规定。五是抗日军人配偶守待年限一般应有规定,时间长短由政府适当决定。大会对以上五项原则分别予以通过决议,依上列原则交政府重拟婚姻条例。第三类是财经提案,共45件,如原案第一案,1945年边区经济建设方案(高自立等十三人提),审查意见,原案通过,交政府执行。大会以133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原提案第六案,开采吴旗矿,供给三边平民原料案(蔺士耀等八人提)、原案第27案,为开采煤硝矿案(杨生礼等十五人提),审查意见,以上两案合并审查,拟交政府派人查勘后再行决定。大会以146票多数通过审查意见。第四类是军事提案,共4件。主要是加强正规军与民兵训练以提高战斗力量。第五类是文教提案,共11件。主要是“发展文化事业,以扫除文盲”(安志铭等七人提)、“在蒙汉交界地方倡办蒙汉学校案”(周旭初等五人提)、加强医药卫生工作案(刘奋生等二十五人提)。边区二届参议会二次会议提案汇录与一次会议及一届参议会有所不同,虽有分类,但归类后未编号,原提案只简述提案名称,未汇录提案之理由、办法,显然没有一届参议会尤其是二届一次参议会提案汇录明晰,利于参议员与人民群众了解并监督其实施,以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但二届二次会议提案汇录最大的特点是边区政府向大会提请审议的相关法律条例,大会在充分讨论审议后做出了相关决议,并对未通过的条例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召开的,大会于1946年4月2日-27日在延安召开。根据大会文献汇辑,本次大会共收到提案159件,分为政治提案43件,归并为31案;财经提案45件,归并为33案;文教提案35件,归并为18 案;特种提案22件,归并为10 案。在政治类提案中,第一案,规定边区宪法原则并从速起草边区宪法案(原案第四十三条,案由同上谢觉哉、安文钦等十二人提),审查意见,出五案通过外,提出下列修正意见,(一)即由本届新选出之常驻会负责起草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并于草案完竣后,发动普遍讨论,汇集各方意见,加以研究整理,再提到本届参议会下次大会讨论通过。(二)在宪法原则第一章“政权组织”内增加一条:“所有少数民族在其聚居之一定地区得划为民族自治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并在不抵触边区宪法之原则下制定单行法规”。(三)在“人民权利”章第二条内补充“边区人民不分民族、阶级、男女、党派、职业……,在法律、政治、经济、文化上一律平等”。大会以94票多数照审查意见修正通过,交本届新选出之常驻会从速办理。此外,其他提案设“边区两级参议会常驻会应执行监察、弹劾之职权并建立工作制度案”,“进一步健全边区民主制度案”,“救灾救荒案”,“优待抗属、军烈属案,重申妇女缠足禁令,保护妇女健康案”,“加强边区邮政管理案”,“改进司法制度案”,“为提高标准利息,防止高利贷剥削并由银行帮助农村小型信用社以资贯彻减息案”,“提倡民间调解减少人民诉讼以免耽误生产案”等。在财经类题案中,有“改进税收以减轻人民负担案”,“切实保护森林案”,“积极推广种棉,发展农村纺织业案”,“整顿合作社,继续发展合作事业案”等。在文教提案中,主要有“培养小学师资,改进国民教育案”,“扩充职业教育,以促进农工商业之发展案”,“推广妇女职业教育,提高妇女文化案”,“加强干部教育,改进工作作风案”,“加强医药卫生设施,反对巫神破除迷信案”。在特种提案中,主要有“要求国民政府实行政协、停战、整军三大协定,释放政治犯,撤销对边区封锁等案”,“统一沿河管理案”,“健全市镇公安工作案”,“加强地方人民自卫力量,以巩固边防案”等。从本次会议提案汇录看,与一届参议会相同,将提案归并分类,提出审查意见,提案多以参议员联名提出为主,少有群众团体及机关单位提出,再者,所有提案只简单介绍了提案名称、提案人,未详细介绍提案事由、解决办法,审查意见多不详细,没有提出具体办法,只建议会议通过。可以看出,从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后,对于提案的讨论及大会审议缩短了,而且没有以前那么具体详尽有可操作性了。

纵观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从第一届到第三届共四次会议提案汇集情况看,应当给我们的工作有所借鉴,一是每次会议提案工作多涉及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对这类提案群众关注度高,政府在办理时都能结合边区的实际情况及时的予以解决,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如减租减息、精兵简政,开展大生产运动,改进司法作风,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调解工作,减少群众诉累等。二是应正确认识提案工作,提案在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称议案(不包括仅对一些问题的建议意见,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的意见建议称提案)是人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对于代表的提案,大会应予以认真的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大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积极性,他们可以通过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反映他们的意愿(以提案,即议案方式)。对此,人民代表大会对一些重要的(涉及本地方的重大事项)提案,可以考虑列入大会议程,让所有代表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大会决议的形式来付诸实施,以促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每次大会都应安排足够的时间专题讨论代表所提提案(议案),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代表对每项提案(议案)都充分的发表意见,经全体代表讨论形成最终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他们才会对自己选区的选民负责。当然,不是所有的提案都通过这种办法,但涉及本地重大民生问题的都应该考虑用这种办法,以利于问题的解决以及决议的群众认可度和自觉执行的积极性。四是对每次大会的提案都应全文公布,以利于群众的了解和监督。群众对自己选出的代表除将自己的意愿通过代表在代表大会上以提案的方式反映外,他们有权力了解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情况,尤其是他们所反映的问题是否以提案的方式反映到大会上,他们有权力了解这些提案的详细内容,以监督代表履职情况。

 

参考资料:1.《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

2.《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10月第一版;

3.《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

 
责任编辑:王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