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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下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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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州法院/马晓明  发布时间:2019-01-16 08:43:3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将在维护庭审程序的公正性、提高庭审的效率、促进当事人和解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    庭前会议    强制答辩    法官助理


一、我国的庭前会议


2015年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较之以前的规定也相对完善了许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出现了“庭前会议”字样,并且还具体列举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内容,可以称之为真正奠定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基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四点“健全配套机制”中第(二)项“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中规定:“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与功能


结合我国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庭前会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在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庭前会议,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维护庭审程序的公正性。


庭前会议制度要求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审理前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这样就保证了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就可以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依据,因而可以对此进行充分的准备。这样不论对抗双方实际诉讼能力的强弱差别,最起码能从程序制度上弥补弱者的不足,即使是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律师,也能在开庭前有机会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并做好充分准备,此时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强弱不再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二)提高庭审的效率。


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当事人数量较多、证据较多的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可以在庭前即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将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开庭时仅集中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可以保证庭审的顺畅、高效进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三)促进当事人和解,定纷止争。


在有效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经过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进行证据交换后,可以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之后,双方互相知悉对方的诉讼立场和证据的份量,便于从理性的角度来重新考虑和审视诉讼纠纷,易于在正式庭审前达成共识或取得某种程度上的妥协和谅解。而此时利用庭前会议又恰好能及时进行调解,从而减少正式进入庭审的案件,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一举两得。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配套制度


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与其配套的促进庭前会议的实施的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应当建立以下两项配套制度:


(一)强制答辩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庭前会议第一项内容就是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但是在实际诉讼当中,被告很少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意见一般都要在正式开庭的时候才能听到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阐述,还多是只有口头的答辩意见,没有书面的答辩意见。


有必要建立“强制答辩”制度,这种制度既能体现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对等,保护原告诉讼权利,同时也能提高庭审效率。被告必须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被告无理由不提交答辩状的,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承认。法院在审查原告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依原告的请求,在开庭审理前作出裁定,对一些事实及证据进行确认,之后被告的异议将不被采纳。


(二)法官助理制度。


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的大旗下,如果能普遍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对于“庭审会议”制度的实施也将大有裨益。让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一来减少了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二来也能防止因主审法官过多参与庭前准备工作而影响其判决的公正。


法官助理是主持庭前会议的最佳人选。一方面,法官助理可以通过参与主持庭前会议工作,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另一方面,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也可以让主审法官在正式庭审前尽量少地介入案件,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同时有更多的精力集中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来源:华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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