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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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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州法院/张勇平  发布时间:2017-02-16 09:26:31 打印 字号: | |
    摘要: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财产的逐步增多,受当时“宜粗不宜细”思想指导下的立法已完全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因财富数量和种类的增多及遗嘱继承纠纷的增多,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来满足人们的实践需要。
    关键词:  遗嘱执行人    产生方式    遗嘱人    遗产
    一、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遗嘱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为。遗嘱执行人则是指为了遗嘱执行而指定或选任的人。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上述内容就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遗嘱执行人的全部规定,仅从原则上做出了接受遗嘱执行人的表述。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及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另一方面遗嘱意识和遗嘱纠纷日渐增多。当今的立法远远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迫在眉睫。
    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遗嘱执行人资格及产生方式
    (一)遗嘱执行人资格。
    遗嘱执行人是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执行其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法人。遗嘱执行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能够独立管理并按遗嘱执行遗产分配。若遗嘱执行人为法人,则法人需出具特别授权,委托1-2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遗嘱的执行。遗嘱生效后,如遗嘱指定的法人被撤消、解散、宣告破产、分立或合并等法人终止情形,则法人的遗嘱执行人资格应被取消。
    (二)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大致有三种:遗嘱直接指定、遗嘱委托指定、受理法院指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只有遗嘱指定这一种方式。在后期完善立法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两种产生方式:
    1、遗嘱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使遗嘱人的遗产得到有效的执行。他人在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其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不愿担任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受理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
    在遗嘱没有直接指定或委托指定的情况下,受理法院可以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继承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受理法院则应指定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以便于遗嘱的执行。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遗嘱执行人在执行其任务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顺利有效的完成遗嘱处分,法律应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遗嘱中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审查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债务;
    3、按照遗嘱内容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分配财产;
    4、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若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遗嘱执行人制度与与公证遗嘱的区别
    所谓“遗嘱执行人”,就是能够确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专人负责落实其生前遗愿的一种制度。而公证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前者与后者相比有两大优点:一是形式简便易操作。公证遗嘱的变更须经新的公证,手续繁杂,对于一些年老体衰特别是濒临死亡者来说显然难以实现;而遗嘱执行人一般采用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修改方便,可操作性强。二是遗嘱执行人制度有专人负责执行遗嘱;而公证遗嘱则没有。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财产处于无人认领的搁置状态,究其原因是立遗嘱人怕引发家庭矛盾,而把公证书藏了起来,不料因突然死亡,尚未告知继承人遗嘱事宜,结果继承人根本就不知道遗嘱的存在,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遗愿无法实现,最终只能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从而使公证遗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公证遗嘱只解决了遗嘱的真实性问题,但实际操作性较弱。
    结束语: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意志得以公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利益,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遗产继承中不必要的纷争,息讼止纷,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家庭的和睦团结,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说确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已成为继承法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来源:华州法院
责任编辑: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