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法官风采
王五喜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09-12-04 10:32:57 打印 字号: | |
    王五喜,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7月,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在部队服役12年后,1991年7月转业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法警、法警支队大队长、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职务,现任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参加法院工作以来,王五喜同志兢兢业业,克勤克俭,始终严格按照中、省、市各级关于法院干警的文件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突出成绩。特别是2003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以来,王五喜同志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意识,积极致力于民事审判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追逐“公正高效”的目标,着力追求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审判和调解了大量民事案件,为渭南中院审判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以来,他共计审判案件260余件案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75件,所有案件均达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特别是以2007年以来,王五喜同志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系当事人,加大调解力度和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深入基层调查和现场办案,为迎接百年奥运的稳定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8年在处理麻李村三组与李广胜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王五喜同志以谨慎细致的工作态度和扎实过硬的工作作风,有效化解了一起群体性进京上访案件,受到各级一致好评。1995年至1997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奖励一级工资;2004年被评为优秀党员。2007年以来,王五喜同志多次受到中级法院的多次表彰,2008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2009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劳动争议案件及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庆,稳定问题尤为重要。王五喜同志对所承办的案件当事人都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难度较大的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村干部协商,向当地群众了解,慎重处理。就今年所分除大荔沙苑农场、荔北企业的29个劳动争议系列案外,现结案37件,调撤18件。在案件调解后,为了不让双方当中人多跑路,加班加点,在当天下午就将调解书送达。因而王五喜同志因经常不能按时吃饭,胃病常犯。九月份,还积极参加了院里组织的各项“庆国庆”的活动,在其父被西安四医大确诊为鼻咽癌时,审判工作也进入了紧张的状态,王五喜同志肩负着精神和工作的及孩子大学毕业就业的多种压力,从未叫苦叫累,也未专门请假而影响工作,仍以积极的工作姿态战斗在审判工作第一线。
    一、王五喜同志认为,公正是人民法官的灵魂所在。只有办案公正,一方才能稳定。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公正司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王五喜也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官,别的法官遇到的难处,他也同样遇到过。
    他曾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丁某是一个煤矿职工,工作期间受伤,被评为十级伤残。在治疗过程中,因报销医疗费用等问题,与煤矿医务室发生纠纷。丁某情绪激动,用炸药炸毁医务室,获刑6年。刑满释放后,丁某起诉要求煤矿安排工作,并赔偿相关损失。
    此时的丁某,已被煤矿开除,妻子离异,孤身一人,形影相吊,生活十分困难。一审法院审判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丁不服上诉,王五喜受理了案件。看到丁某的实际情况,他觉得一审法院简单驳回诉讼请求,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没有错误,但是从社会效果层面上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矛盾。况且丁某是个法盲,性格偏执,如不妥善处理好案件,极有可能再次引起意外事件。
    本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王五喜同志多次深入该煤矿,多次与煤矿领导磋商会谈,讲法律,谈案情, 以法动人,以情感人,以追求案件和谐、稳妥处理为目标,作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和解释疏导工作,争取到了煤矿相关领导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煤矿当即给付了丁某15000元经济帮助。丁某感动万分,在办公室给王五喜同志下跪磕头,并拿出100元让他买烟抽。王五喜同志急忙搀起丁某并拒绝收取100元,说“千万不要这样,这是我应该做的,只要你的问题解决了,比什么都好”。
    不为钱所动,不为情所惑,不为权所迫。这是王五喜同志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守的原则。他认为,如果连法官这些主持公正的人都不公正了,社会将失去公理和秩序,如果法庭上,法官乱敲法槌,要比球场上吹黑哨更加可怕。他多次拒绝了案件当事人的吃请送礼,拒绝了律师安排的各项娱乐活动,谢绝了当事人3万余元的金钱酬谢,始终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应有本色。
    张某与张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房产系他人所有,但一审将该房产判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张某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多方托人找王五喜同志说情,并想办法找人找到他家,用信封装了一沓现金,请求他能够维持原判。张某此举,受到王五喜同志严词拒绝。王五喜同志对其行为进行批评后,耐心地教育张某:“我们判决案件,总是要依照事实和法律,虽然法官也讲人情,但在案件上,绝对不能与人情相混淆。无论是谁,他的诉请合法合理,法官就坚决支持,反过来,就非输不可。你这样做,无非就是让我背离法律偏袒你,对不起,你看错人了!”话语虽然朴实,却道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浩然正气。
    二、王五喜同志明白,老百姓是人民法官的衣食父母,所以,法官只有老老实实为人民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才无愧于心中的天平。
    参加民事审判工作后,几年来,什么样有苦有难的当事人王五喜同志都遇到过,他帮助过许许多多有苦有难的当事人,而且不管是份内份外。他时常讲,老百姓是咱们的衣食父母,若父母有了难处,我们怎能坐视不管?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尽力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为了让人民群众满意,他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人生第一要务,经常带病上班,为案件妥善处理而废寝忘食;他也因审判工作繁忙,顾不上照顾家里身患重病的老父亲;他还因审判事业,忽略了子女就业问题,忽略了家属的生活和工作,凡此种种,无不体现了王五喜同志心系审判、一心为民的高风亮节。
    有一起抚养纠纷案,至今,王五喜同志还记忆犹新。原告马某是一个13岁的女孩,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可母亲下岗了,家里失去经济来源,母亲愁眉不展,只好四处打工维持生活。由于升初中需要定额的学费,使她面临辍学。马某多次去找生父贾某,贾某却以前妻擅自更改女儿姓名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没办法,马某一纸诉状把生父告上法庭。当时已是2007年6月底,离新学期开学只有3个月时间。王五喜同志考虑到被告人贾某有承担的能力,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孩子上学。可贾某是个生意人,白天根本找不到,几次传唤,他也不到庭。没办法,王五喜同志便在一天晚上带着书记员来到贾家。贾某做梦也没有想到法官会深夜到家中办案。
    落座之后,王五喜同志推心置腹地与贾某进行了一番长谈。他说:“老贾,你我都是有儿女的人,我们都应该懂得孩子是父母的希望这个理儿。你女儿天资聪慧,好学有上进心,未来是很有前途的,她虽然随了母姓,但仍是你的女儿。你忍心让她失学,误了她一辈子前程?再说,法律也有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啊!你再想想,将来你也有老的那一天,当你走不动,爬不动的时候,你的女儿也有义务赡养你呀……”
    一句句暖人肺腑的话语深深地打动了贾某,他说:“为了我的孩子,你们深夜来到我家中,真让我既感动羞愧,你们放心,从今以后,我承担女儿一切学费,并且再增加100元抚养费。”
    第二天,贾某就把女儿的学杂费和抚养费交到法庭。帮人帮到底,王五喜同志又亲自出面,为马某联系了学校,这使马某的母亲十分感激。
    多年来,王五喜同志就是凭着对人民审判事业赤胆忠心,对人民群众的一片爱心,为当事人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难题。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王五喜同志则认为,作为法官,难断也得断。
    魏保民、魏根生和魏来生系同胞兄弟。1970年左右,魏家有庄基一院,内有房屋四间。在分家过程中,老大魏保民另有房屋,分出居住,未分得老庄基房屋。老二魏根生与老三魏来生因分家问题发生斗殴,魏根生将其弟魏来生伤害致死,被判处刑罚。在魏根生服刑期间,老大魏保民处理了老三魏来生丧事后,又对父母养老送终。2008年6月,魏根生刑满释放后,孤身一人生活。其以侵权为由起诉老大魏保民,要求魏保民腾出父母老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魏根生的诉讼请求。魏保民不服上诉。
    从法律角度上看,该争议房屋系魏氏三兄弟父母的房屋,三人均无所有权,但都有继承权。按照继承的有关规定,老二魏根生杀害其他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很明显,魏根生以侵权为由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魏根生刚刑满释放,无家无舍,又无生活来源,在诉讼中情绪非常激动,大有不达目的不罢休之势;老大魏保民,多年来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现被起诉颇感委屈,得理不饶人,对老二的诉讼请求坚决不予让步,情绪不稳。
    王五喜同志受理案件后,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该案如果简单判决,必然会导致这弟兄两人反目成仇,极有可能导致悲剧再次上演。兼于魏根生生活确实困难,并负有劳改释放继续改造的义务,处于对其负责的态度,王五喜同志通过给老大魏保民做工作,从人情世理的角度,说服其念及兄弟情谊,对魏根生给予照顾。魏保民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听取了王五喜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同意将争议房屋所有权及宅基使用权让给了弟弟魏根生。案件得到了圆满、和谐地处理。
    三、王五喜同志坚信,法官要做到公正审判,光有一份热情还不够,还必须提高办案能力。
    内行人都懂得,判决容易,调解难,双方当事人若能够自愿和解,谁也不会打官司。二审中的案件,一般矛盾更为激化,调解难度更大。然而,在王五喜同志审理的150多件案件中,有接近30%的案件是靠调解结案。
    究其原因,王五喜同志的一番话也许就是答案:“我们要想当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在办案中就要经常注意两点,一是要有责任感,办案不能图省事,对案子草草下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要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特别是要耐心做好调解工作,以心动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一心为民办事,才能真正化解矛盾。
    他是这样说的,实践中,也是带头这样做的。到法院工作将近20年来,他从未放松过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习内容既有法律知识,也有社会知识,还有办案心理学。王五喜同志认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光懂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必须知社情,察民意,讲政治,懂政策,法官只有懂得方方面面的知识,办起案来才能得心应手。
    1995年,李广胜为渭南市开发区麻李村三组承建了高新区蔬菜市场商业综合楼工程,因麻李村三组拖欠工程款致工程至今未完工。2001年11月,麻李村三组与李广胜达成以房屋折价偿还工程款协议,约定将综合楼一层西部部分房屋作价227805元偿还工程款。李广胜将折价房屋全部租赁给他人经营。2007年8月,麻李村三组与李广胜协商,由李广胜继续承建未完工程。部分村民对此不满,采取锁门等方式阻挡综合楼一层西部部分房屋租赁户正常经营,产生纠纷。李广胜以侵权赔偿费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麻李村三组及部分村民不服,组长及村民代表提起上诉。
    案件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激化,麻李村三组村民多次集体到开发区管委会、渭南市市委、市公证处上访闹事,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曾专门批示要慎重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王五喜同志主审了该案件。他一是坚持公开审理案件,通过公开开庭,确认了案件基本事实;二是组织李广胜、麻李村三组组长及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协商;三是多次深入争议工程现场进行查看、勘验,维持正常经营秩序。单从案件表面看,解决矛盾的方式只能是群众停止阻挡行为、赔偿李广胜损失,但实际上,案件背后隐藏了很多不稳定因素。最主要的是麻李村三组要起诉李广胜解除以房抵款协议、李广胜要起诉追回工程款等,使矛盾更加复杂化。王五喜同志在案件开庭后,并没有简单下判。而是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调,重点是组织麻李村三组干部、部分村民代表清算工程账务、折地款及李广胜的损失,使案件程序在群众参与下稳妥进展。同时深入三组村民中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法制教育工作,争取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案件事实有了正确的认识,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案件最终调解解决,麻李村三组给付所欠李广胜工程款40万元,所有折抵房屋全部归还麻李村三组。一起多年未解决的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麻李村三组给中级法院民一庭送来锦旗以示感谢,双方还以感谢信的形式表达了对人民法官的敬意。王五喜同志也因该案的出色工作荣立个人三等功。
    几度风雨,几度春秋,审判台上数风流。如今,在王五喜同志的身后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壮丽赞歌。
来源:渭南中院宣教处供稿
责任编辑:张维娜